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647-1号申请执行人马祥珍,居民。被执行人侯金花,农民。被执行人王远玲,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侯金花、王远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远玲所有的(登记在葛守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