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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1647-1号

马祥珍与侯金花、王远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祥珍,侯金花,王远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647-1号申请执行人马祥珍,居民。被执行人侯金花,农民。被执行人王远玲,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侯金花、王远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远玲所有的(登记在葛守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