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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724号

刘毅与李会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毅,李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李会斌(曾用名李会兵),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李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会斌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毅222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146万元、诉讼费4075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9608元。申请执行人刘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会斌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会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会斌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惠农等地房产及所持有的宁夏翔洪煤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16年3月25日)。现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

审判员  麻艳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