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936号
申请执行人:管海华。
被执行人:雷永砚。
被执行人:季炳华。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495号管海华与雷永砚、季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9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周 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