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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936号

管海华与雷永砚、季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海华,雷永砚,季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936号

申请执行人:管海华。

被执行人:雷永砚。

被执行人:季炳华。本院在执行(2014)丽龙商初字第495号管海华与雷永砚、季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9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周 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