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0159号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某,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薇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马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