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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081号

骆泳锋与黄海浪、潘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泳锋,黄海浪,潘琼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81号原告骆泳锋,男,1978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海浪,男,1986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潘琼珠,女,1990年出生,住洛江区。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泳锋与被告黄海浪、潘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骆泳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斯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