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81号原告骆泳锋,男,1978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海浪,男,1986年出生,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潘琼珠,女,1990年出生,住洛江区。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泳锋与被告黄海浪、潘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骆泳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斯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