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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财保1号

徐达明与姚红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达明;姚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27财保1号

申请人:徐达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

申请人:姚红春,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申请人2015年2月10日欠申请人659900元,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皖H×××××、皖H×××××)中价值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屋(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徐达明的保全申请。

代理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