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652号
原告:王笏财。
被告:何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笏财与被告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笏财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敏芝 来源:百度“”
王笏财与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652号
原告:王笏财。
被告:何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笏财与被告何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笏财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敏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