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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201号

马继珍与顾惠萍、陈永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继珍,顾惠萍,陈永华,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聚泉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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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执民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马继珍。被执行人顾惠萍。被执行人陈永华。被执行人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被执行人宁波聚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钟定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继珍与被执行人顾惠萍、陈永华、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聚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惠萍、陈永华、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聚泉贸易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继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2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