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执民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马继珍。被执行人顾惠萍。被执行人陈永华。被执行人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被执行人宁波聚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钟定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继珍与被执行人顾惠萍、陈永华、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聚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惠萍、陈永华、宁波丰源卡松尼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聚泉贸易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继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2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