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号申请执行人闫树伟被执行人邢宝峰关于闫树伟与邢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宝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邢宝峰所有的车牌号为冀x**轿车一辆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运通停车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张金伍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