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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20号

廖茂荣与杨仕琴、林志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廖茂荣,杨仕琴,林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20号

原告:廖茂荣,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东,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

被告:杨仕琴,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第二

被告:林志军,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代理人:骆少文,广东铭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练可英,广东铭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茂荣诉被告杨仕琴、林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廖茂荣诉称:两被告是夫妻,与原告是好朋友。被告一于2014年4月30日以做生意为由向资梦平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期12个月,利息为2%/月。借款时,被告一找原告帮忙做担保,原告觉得大家都是好朋友,就帮了被告一作了担保。2014年11月初,被告一开始逃避债务拒绝还款。资梦平找人多次到原告家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妻子是一名老师,不堪资梦平的骚扰,原告迫于无奈向资梦平履行了担保责任,总共向资梦平替被告一偿还剩余的款项人民币41500元。原告替被告一偿还借款后,多次找被告一要求偿还借款,但是被告一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原告也多次到被告二单位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二却更加无赖,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一、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担保款人民币41500元以及利息,其中,利息以本金4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还清之日为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第一被告杨仕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第二被告林志军辩称:涉案借款为杨仕琴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林志军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廖茂荣对答辩人林志军的诉求。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除外。(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该条说明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关系缔结的目的性,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首先,答辩人林志军与杨仕琴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答辩人林志军士与杨仕琴虽为夫妻,但涉案借款是在答辩人林志军不知情的情况下,杨仕琴以个人名义向资梦平借款,而且答辩人与资梦平并无见过面,互相不认识,故答辩人廖茂荣在给杨仕琴借款做担保时是明知此借款为杨仕琴的个人债务。其次,答辩人并未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答辩人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亦稳定,对外没有债务需要承担,作为一个普通的家庭,不会无故突然多需要80000多元作为家庭生活支出,所以杨仕琴举债的行为系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被答辩人廖茂荣没有理由相信其做担保的借款是用于杨仕琴家庭生活支出的。所以,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最后,从被答辩人廖茂荣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有力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借款是夫妻共同举债或此借款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被答辩人廖茂荣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涉案借款是在答辩人毫不知情,被答辩人廖茂荣作为担保人为杨仕琴借款做担保时明明知道该债务系杨仕琴的个人借款,并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答辩人与杨仕琴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答辩人也未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属杨仕琴的个人债务。若认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既超出了一个公民的防范能力,也与社会的善良风俗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同时,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对于未参与交易的债务人配偶而言,债务承担是一种负担行为,在债务人配偶未享有利益的情况下由其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求。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第一被告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担保人与案外人资梦平签订《借款合同》,第一被告向资梦平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利息为月利率2%。同日,第一被告出具《收据》,确认借到资梦平80000元;另第一被告作为承诺人,原告作为担保人出具《承诺书》,第一被告承诺将按时归还利息。此外,第一被告向资梦平出具《委托书》,委托资梦平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其房产的相关手续,并进行了公证。原告称上述委托及公证系为了防止第一被告逃避债务。另原告称第一被告借款后已偿还了38500元,此后第一被告开始逃避债务,资梦平遂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月6日,原告代第一被告向资梦平偿还41500元,资梦平向原告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原告代第一被告偿还的借款41500元,其中现金11500元,银行转账30000元。原告代第一被告偿还借款后,第一被告未还本付息。另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1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借款合同、收据、公证书、承诺书、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本案中,第一被告向案外人资梦平借款80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第一被告借款后逃避债务,资梦平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代第一被告向资梦平偿还借款415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承诺书》、《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为据,可以认定。原告代第一被告偿还41500元借款后,第一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诉请第一被告偿还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一被告虽与第二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离婚,但第一被告向资梦平借款,原告代第一被告还款时系其夫妻存续期间,且第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一被告与案外人及原告约定涉案债务为第一被告的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案外人及原告知道该约定,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第一被告杨仕琴和第二被告林志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茂荣偿还款项41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1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8元(原告已预交419元),由第一被告杨仕琴、第二被告林志军负担。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金咏

代理

审判员  杨燕红

代理

审判员  黄链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