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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960号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树和商贸有限公司、邱永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树和商贸有限公司,邱永庆,罗文章,黄淑云,黄丽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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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树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邱永庆。被执行人邱永庆。被执行人罗文章。被执行人黄淑云。被执行人黄丽卿。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树和商贸有限公司、邱永庆、罗文章、黄淑云、黄丽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永庆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桂B×××××的汽车两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邱永庆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桂B×××××的汽车两辆。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道  远执行员 陈  道  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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