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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1号

陈大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1号起诉人陈大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忠仁(起诉人陈大成之夫),退休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起诉人陈大成以龙冈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陈大成诉称:1997年龙冈镇人民政府为城镇建设,征收我家在龙冈镇盐兴西路18号门面房屋,但被告拒不执行相关的法规,确认原告不属被拆迁人,拆迁时也未通知原告,但龙冈镇政府拆迁时作出对原告不予补偿的行政决定是事实存在的,我多年来一直要求被告处理未果,现请求确认龙冈镇人民政府拆迁时对我不予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确认其无证据确认我不属被拆迁人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按当时当地的政策法规对我给予产权调换形式予以补偿并要求龙冈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大成要求确认龙冈镇人民政府拆迁时对其不予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确认其不属被拆迁人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按当时当地的政策法规对其给予产权调换形式予以补偿并要求龙冈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大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达丽

审 判 员  徐 霞

代理

审判员  宋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美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