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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982号

管小平与朱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小平,朱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982号

申请执行人:管小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余姚市三七市镇石步村张湖溪上王*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0********。

被执行人:朱燕,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三七市镇二六市村官桥后房**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申请执行人管小平与被执行人朱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己于2015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不当得利款100000元及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74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余款8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9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