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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247号

何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247号原告何某,男,1955年8月5日出生。被告薛某,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

原告何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09年4月其与被告薛某经征婚交友报纸而相识,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其与被告均系二婚,婚后无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屡次不告而别。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相识谈婚,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被告离家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故原告诉请离婚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根平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