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梅,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王岩,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李喜梅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8号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喜梅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岩给付9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岩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李喜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商初字第28号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喜梅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岩仍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滨
审判员 关祖辉
审判员 赵海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