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7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三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575964-4。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董事长。被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东山石灰石矿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7815245-4。法定代表人李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