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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427号

卢国民与姜英月、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国民,刘建新,姜英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卢国民,男,53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紫宸花园33栋451号。被执行人刘建新,男,36岁,汉族,个体,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如意家园西区47号楼142号.被执行人姜英月,女,34岁,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姜英月在元宝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5000.00元,此款汇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4200501220000000000536.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凡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