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565号-1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十八号。组织机构代码72245453-0。负责人XXX。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营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15-1号之二(富源商贸大厦B座三楼商铺C9铺位)。组织机构代码78798047-8。负责人朱水宝。关于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营汇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德区营汇贸易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99393.21元、滞纳金及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均以11043.69元为本金,分别自2013年1月11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7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段累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计算方法:以66262.14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的公摊电费95元、受理费30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我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营汇贸易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2452号]的财产,待处置完毕另行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代理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