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少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
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强。
原审
第三人:蔡楷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金丰城。
原审
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明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王帅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