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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50号

王帅与韩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帅,韩少华,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蔡楷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少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

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强。

原审

第三人:蔡楷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金丰城。

原审

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明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王帅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