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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初字第89号

张文伯与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伯,桃源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初字第89号原告张文伯。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东路004号。法定代表人唐汇诰,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伯诉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桃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张文伯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伯负担。

审判长  王继春

审判员  杨名夏

审判员  曾丰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