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初字第89号原告张文伯。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东路004号。法定代表人唐汇诰,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伯诉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桃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张文伯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伯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伯负担。
审判长 王继春
审判员 杨名夏
审判员 曾丰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