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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刑更11号

关于对罪犯马任彪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1号罪犯马任彪,男,回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永胜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任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马任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马任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马任彪系病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任彪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