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宋某,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某,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