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166-3号申请人陈兰军,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隗功保,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涞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隗功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隗功保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隗功保在北京铁路局北京西车务段石景山南站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隗功保在北京铁路局北京西车务段石景山南站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收入9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账户名称为涞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