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109号
原告: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杨府工业园丰溪路7号。
法定代表人:项飞勇。
被告:黄冈威尔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开发区新港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章。
被告:陈金章。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威尔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金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宇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赵梦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