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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1485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艳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艳忠;曹文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8477-X。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被执行人武艳忠,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文普,男,哈尼族,1967年12月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艳忠、曹文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武艳忠、曹文普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毛 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