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皇行初字第239号原告王志。被告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委托代理人赵丹、陈昌平。第三人王殿生。第三人胡威臣。
原告王志诉被告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志,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丹、陈昌平及第三人胡威臣、王殿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沈铁沈公(治)行罚决字[2015]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王志结伙殴打他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原告诉称:我在2015年8月30日22时02分,我与赵天吉、梅园承、刘唯一、于淼持站台票到抚顺北站二站台送朋友乘坐K96列车,在列车启动过程中,客运值班员王殿生对赵天吉进行辱骂,随后发生口角,我们不想与他发生冲突,想赶紧离开站台,这时王殿生使用对讲机叫人,我们正在楼梯上,客运员胡威臣跑下来将赵天吉从楼梯上推了下去,我随后又推了胡威臣,于淼也被撞倒在楼梯上,然后我们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随后我们被铁路派出所带走,给了我治安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沈阳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对此事的处罚不公,在我们也受伤的情况下不让我们看伤,工作人员知法犯法,而且是挑起事端的导火索,只对他处罚500元罚款,偏袒自己的员工,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在庭审中补充如下:1、被告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不得戴手铐,被告滥用职权给我戴手铐。2、《行政处罚法》第94条规定,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亲属,被告没有告知。3、被告采取的是倒签的手段,让我们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倒签为8月31日,但在之后告知我们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存在倒签,我于9月2日收到处罚决定,让签8月31日,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沈铁沈公(治)行罚决字[2015]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公正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照片一组,证明第三人胡威臣、王殿生打伤原告。2、朱子维的证人证言,3、刘笑晨证人证言(证人刘笑晨出庭作证),2-3号证证明敲打玻璃的不是原告。
被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2015年8月30日22时许,在抚顺北站二站台,客运员王殿生因阻止送站旅客原告、赵天吉、于淼等人,在K96次列车启动过程中追逐列车并敲打列车玻璃的行为,引起原告等人不满,继而发生口角(将王殿生围住),胡威臣听到王殿生呼叫后从二楼检票口下来帮忙阻止原告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胡威臣被打倒在地。原告等五人对客运员胡威臣头部和身体进行拳打脚踢,将胡威臣打倒在地,客运值班员王殿生上前对其劝阻未果,被打倒在地,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我处具有处理案件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原告等人多次对客运员进行殴打,并殴打其头部等要害部位,且超过三人以上共同殴打,既存在共同殴打的主观犯意,又存在共同殴打的行为,多人打倒胡威臣两次,造成铁路工作人员伤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我处对原告等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关于胡威臣的处罚决定,考虑到原告、赵天吉、于淼等人在列车启动过程中,追逐列车及敲打列车玻璃的行为威胁了自身及铁路安全、威胁了行车安全,辱骂客运员造成恶劣影响。王殿生、胡威臣维持秩序属职务行为,胡威臣虽然推搡并殴打赵天吉,但是未造成严重伤害,情节较轻,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胡威臣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综上我处认为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车站监控视频材料及解读,证明原告、赵天吉、于淼、胡威臣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及殴打他人的整个过程。2、于淼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于淼自认殴打矮个客运员。3、原告王志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原告承认对矮个客运员打了四下,打高个客运员头部三十四下,用膝盖撞其头部两下。4、刘唯一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1)赵天吉用手机录像并跟随火车一起跑,(2)刘笑晨的同学也跟随火车跑,越过黄线并拍打窗户,(3)原告推高个客运员,把他从台阶上推下来,因站立不稳将于淼撞了一下,(4)承认看到赵天吉被打,我就用手打了一下,从台阶上下来那个高个职工还踹了他一脚,踹到腿上,(5)证实刘笑晨同学未动手,其他均动手。5、赵天吉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赵天吉承认(1)用手机录像并跟随火车一起跑,(2)“我们将他(胡威臣)打倒”,(3)动手打矮个客运员(王殿生)并在高个客运员(胡威臣)倒地后用脚踢了两脚。6、梅园承的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1)原告、赵天吉参与打架,(2)赵天吉用手机拍照并跟着火车跑,(3)赵天吉骂人,(4)原告、赵天吉用拳头打倒客运员后用脚踢。7、王殿生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原告等人打人的事实。8、胡威臣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1)原告等人打人事实,(2)胡威臣动手打人。9、王殿生抚顺矿物局总医院急诊CT检查报告单,证明王殿生伤情情况。10、胡威臣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急诊CT检查报告单,证明胡威臣伤情情况。11、王殿生急诊病志,证明王殿生伤情情况。12、胡威臣病志,证明胡威臣伤情情况。13、王志行政处罚决定书,14、赵天吉行政处罚决定书,15、于淼行政处罚决定书,16、刘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17、梅园承行政处罚决定书,18、胡威臣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六份证证明我处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19、受案登记表,20、王福顺到案经过,21、马强到案经过,22、王焱明到案经过,23、胡威臣传唤证,24、电话查询记录,25、通知记录,2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7、身份证信息,28、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以上十份证证明程序合法。29、铁路公安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30、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以上两份证证明原告等人到沈阳铁路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撤回。31、原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及申请,证明我处给予原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32、赵天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及申请,证明我处给予赵天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33、于淼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及申请,证明我处给予于淼暂缓执行行政拘留。34、公安机关内部呈请类文书,35、执法安全报告书,以上两份证证明程序合法。36、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证明王殿生、胡威臣系履行职务行为。37、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明我处对原告等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第三人送达了证据副本及证据清单。第三人胡威臣在庭审中辩称:同意被告的意见,原告的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另外1、关于原告说我先动手的问题,可以调取录像,我在二楼检票口听到楼下争吵的声音比较大,当我从楼上往下走时,楼梯还没有下完,就过来几个人打我,至少三四个人打我,导致我头部大面积水肿,现在脑中有血栓,现在病还没有看完。不是我先动的手,他们四五个人向我过来,我推他们也是很正常。2、事情发生在2015年8月30日,正处于世界反法西斯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准备期间,车站处于维稳,要求严格,因此我在检票后听见站台处有吵闹声便下楼做了应急处理,一是为了工作,二是为了拉架,再加上他们是酒后。第三人胡威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受伤照片,证明第三人胡威臣被打。2、CT病历本,证明第三人胡威臣受伤的情况。第三人王殿生在庭审中辩称:同意被告的意见,原告的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处罚决定。主要理由是事情主谋都是因为他们,跟随列车奔跑敲打玻璃都是不允许的,我们是保护旅客安全并根据规定来执行的,我们阻止他们是应该的,说良心话我们根本没有骂他们,只是想阻止他们,本来他们被制止后事情就应该完事了,我们并不想找事,但是他们是酒后,就像失控了一样,奔我来了要打我,我们书记孟祥伟来拉架给拉开了,他们看到胡威臣下来就冲他去了,后来我又去拉架,他们又来打我。第三人王殿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CT病历本,证明第三人王殿生受伤的情况。经本庭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19、23-25、27-35号证,因原告及第三人无异议,予以采信。1号证是视听资料,可佐证案件事实。2号证是于淼的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于淼自认动手打了矮个客运员即王殿生。3号证是原告王志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原告自认打了高个客运员及矮个客运员即胡威臣和王殿生。4号证是刘唯一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刘唯一对案件事实的陈述。5号证是赵天吉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赵天吉持手机录像并跟随列车跑,后产生矛盾,并动手打了两位第三人。6号证是梅园承的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梅园承对案件事实的描述。7号证是王殿生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王殿生与原告等人发生厮打行为。8号证是胡威臣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胡威臣从二楼检票口跑到一楼台阶时动手打了赵天吉一拳,随后被打。9号证是王殿生抚顺矿物局总医院急诊CT检查报告单,可以证明抚顺矿物局总医院急诊对王殿生头部及腹部进行检查。10号证是胡威臣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急诊CT检查报告单,可以证明抚顺矿物局总医院急诊对胡威臣头部进行检查。11号证是王殿生急诊病志,可以证明王殿生头外伤、头皮抓伤、腹部外伤。12号证是胡威臣病志,可以证明胡威臣头外伤、头皮血肿。13号证是王志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本案的审查客体,不予质证。14号证是赵天吉行政处罚决定书,15号证是于淼行政处罚决定书,16号证是刘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证是梅园承行政处罚决定书,18号证是胡威臣行政处罚决定书,14-18号证与本案审查客体无关,不予质证。20-22号证是办案民警对办案经过的描述。26号证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可以证明抚顺车站派出所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36-37号证系法律法规不予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1号证是一组照片,仅凭这组照片不能证明伤的形成及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2-3号证可以证明朱子维追随列车并敲打窗户。本院对第三人胡威臣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1号证是一组照片,仅凭这组照片不能证明伤的形成及第三人所要证明的目的。2号证可以证明第三人胡威臣头外伤,头皮血肿。本院对第三人王殿生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1号证可以证明第三人王殿生头外伤、头皮挫伤、腹部外伤。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22时02分许,原告与赵天吉、于淼等七人一同到抚顺北站二站台送朋友刘笑晨乘坐K96列车,火车刚刚启动时,刘笑晨的同学朱子维追随列车敲打列车玻璃与刘笑晨告别,第三人王殿生系铁路客运值班人员,看到后进行制止,双方发生口角。第三人胡威臣系铁路工作人员,闻声从二楼检票口跑下来,与赵天吉发生肢体冲突,胡威臣打了赵天吉一拳,遂原告等人对胡威臣、王殿生二人进行殴打,被民警当场查获。据此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了沈铁沈公(治)行罚决字[2015]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被告具有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等人对两位第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倒签,程序违法问题,因原告已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及书写时间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事实,故该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志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毅
人民陪审员 杨 竟
人民陪审员 贾宏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