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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532号

黄燕梅与双峰县梓门桥镇完西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黄燕梅,双峰县梓门桥镇完西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黄燕梅,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莲,农民。被告双峰县梓门桥镇完西村诉讼代表人王建堂,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梅与被告双峰县梓门桥镇完西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要求被告分配责任田。

本院认为,责任田的分配,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能,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燕梅要求被告双峰县梓门桥镇完西村分配责任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伟平

代理

审判员  肖 煌

人民陪审员  彭乾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