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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西优德电梯有限公司、被告谢全伟、牛春敏、谢全春、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谢全伟,牛春敏,谢全春,张纯,郑州西优德电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44540-0。法定代表人李坤霖,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义东,男。被告谢全伟,男。被告牛春敏,女。被告谢全春,男。被告张纯,女。被告郑州西优德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西优德电梯有限公司、被告谢全伟、牛春敏、谢全春、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990元,退还给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王万萍

审判员 王 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