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200号
原告:黎某某,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恭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易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