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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7200号

黎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200号

原告:黎某某,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恭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易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