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财保1号

翁良国与葛坤海、孙汉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良国,葛坤海,孙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1号

申请人:翁良国,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

申请人:葛坤海,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

申请人:孙汉芝,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翁良国与被申请人葛坤海、孙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葛坤海所有的皖N×××××号车一辆;位于六安新都会B座103商铺(房产证号31××49)、B座502商铺(房产证31××50),位于六安市滨河小区A区5号楼301、401室(房产证号31××50),滨河小区A区1号楼150、250、151、251铺(房产证号31××51),滨河小区A区1号楼323室(房产证号31××52);查封被申请人孙汉芝持有的在安徽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464万元(800万×58%),并提供申请人翁良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新都会G座1004室(房产证号38××10)、新都会A座601办室(房产证号31××4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葛坤海所有的皖N×××××号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葛坤海所有的位于六安新都会B座103商铺(房产证号31××49)、B座502商铺(房产证31××50),位于六安市滨河小区A区5号楼301、401室(房产证号31××50),滨河小区A区1号楼150、250、151、251铺(房产证号31××51),滨河小区A区1号楼323室(房产证号31××52)的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孙汉芝持有的在安徽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464万元(800万×58%);

四、查封申请人翁良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新都会G座1004室(房产证号38××10)、新都会A座601办室(房产证号31××4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