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844号原告大冶市九眠桥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江忠象。被告大冶市博盛生态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柯贤良。委托代理人金建新,该场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九眠桥水库管理处诉被告大冶市博盛生态养殖场合同纠纷中原告大冶市九眠桥水库管理处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九眠桥水库管理处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九眠桥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697元,减半收取1348.5元,由原告大冶市九眠桥水库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柯旭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