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铁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包铁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蒙BAA1**奥迪牌汽车,现因被查封财产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蒙BAA1**奥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瑞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