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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铁执字第1-6号

包头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铁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包铁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蒙BAA1**奥迪牌汽车,现因被查封财产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蒙BAA1**奥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瑞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