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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961号

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触电死亡没有必要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