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81刑初5号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子平,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8年9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4日,因抢夺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2日,因抢夺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子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江子平从洛阳市沿310国道向偃师方向行走伺机盗窃。当其行至偃师市首阳山镇龙虎滩村310国道路南黄某某的沙场时,发现该沙场内停放一辆黄色”柳工”牌CLG836型装载机且车钥匙就在车上,遂趁无人之机将该车开走。后车主黄某某发现车辆被盗,恰遇来其沙场装沙的货车司机告知其看见有人驾驶该车沿310国道向洛阳方向行驶。黄某某遂驾车追赶,在白马寺门口附近发现该车,并将江子平控制。后黄某某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江子平抓获。经偃师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装载机价值134990元。案发后该装载机已发还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江子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曾因抢劫、抢夺犯罪三次被判处刑罚,又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俊助理
审判员 高亚飞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晨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