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9-1号
原告:闫加平。
被告:赵亭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住所地:莒南县西环路东。
负责人:孙秋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加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亭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赵亭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葛寒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