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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59号

周兴建与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兴建;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周兴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梁志坚,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秦红霞,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秦红梅,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高国领,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周兴建与被执行人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175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财产及收入95116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负担本案执行费11911.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