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周兴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梁志坚,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秦红霞,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秦红梅,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高国领,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周兴建与被执行人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175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财产及收入95116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梁志坚、秦红霞、李涛、秦红梅、高国领负担本案执行费11911.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