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铁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孙义坤,男,1980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2009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2014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济铁检公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义坤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义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孙义坤在济南火车站广场长途汽车联运站6号车位由济南发至聊城的鲁AA09**长途汽车上,趁旅客秦某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行李架上双肩背包内的粉红色长方形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孙义坤逃离现场。2015年10月5日8时,被告人孙义坤在济南火车站广场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赃款余款人民币817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随案移交。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站派出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孙义坤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义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义坤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孙义坤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义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八百一十七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