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460号
原告:陕西欧赛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东街原油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宝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山,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茂征,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欧赛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欧赛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陕西欧赛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子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洪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