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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71号

黄冠祥与雷必丰、蒙梅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冠祥,雷必丰,蒙梅金,雷乐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黄冠祥。委托代理人陆玎,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必丰。被告蒙梅金。被告雷乐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俞伯。

原告黄冠祥诉被告雷必丰、蒙梅金、雷乐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5日,原告黄冠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冠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黄冠祥负担。

审 判 长  李昌明

人民陪审员  陆愈峰

人民陪审员  陆温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