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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0076号

陈建红与马善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红,马善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076号

原告:陈建红。

委托代理人:宣毅。

被告:马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红与被告马善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