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076号
原告:陈建红。
委托代理人:宣毅。
被告:马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红与被告马善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迪 来自:
陈建红与马善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076号
原告:陈建红。
委托代理人:宣毅。
被告:马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红与被告马善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