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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226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邝开连、焦方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邝开连,焦方辉,李兴菊,常祖国,李兴福,高凤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

被告:邝开连。

被告:焦方辉。

被告:李兴菊。

被告:常祖国。

被告:李兴福。

被告:高凤香。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邝开连、焦方辉、李兴菊、常祖国、李兴福、高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7321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321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