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965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生女孩刘某某。婚后双方相处一般,虽为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但并无较大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婚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相处一般,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较大矛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共同悉心经营家庭生活,不应动辄离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员 刘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