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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631号

林海霞与胡建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海霞,胡建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631号被执行人林海霞,女,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胡建雄,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霞与被执行人胡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建雄应按照本院(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将座落在东坪镇迎春路,房屋产权证为安房权证东坪镇字第7140056**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海霞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相关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林海霞负责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建雄已履行了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段海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