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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号执2533号

深圳市欧迪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简爱家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欧迪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简爱家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号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欧迪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XX。委托代理人沈XX,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简爱家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欧迪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简爱家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59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简爱家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址,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

书记员 丘 瑜

书记员 丘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