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系被害人麻某2的丈夫和被害人吕某4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麻某2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3,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麻某2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1,男,192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系被害人麻某2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某1,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3,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系被害人郑某2的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男,200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2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2,男,200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2的儿子。法定代理人罗某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1,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系被害人郑某2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2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罗某3,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被告人陈国勤,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阆中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孙善金,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勤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吕某2、吕某3、麻某1,罗某3、罗某1、罗某2、郑某1、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某1、刘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吕某2、罗某3,被告人陈国勤及辩护人孙善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国勤因购买“六合彩”一事被被害人麻某2、吕某4言语数落,在浙江省瑞安市新工业区东一路旺发超市内,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麻某2、吕某4的颈、胸腹部等处,致二人死亡。尔后,陈国勤又以被害人谢某欠其债务为由,携带弹簧刀来到位于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的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三楼寻找谢某并欲将其杀害,后因跑错楼层来到该宿舍四楼,并敲打被害人郑某2居住的404室房门,郑某2应声开门,陈国勤遂持刀捅郑某2的颈、腹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尔后,陈国勤来到该宿舍301室找到谢某,持刀捅刺其腹部。期间陈国勤从该宿舍床铺上掰下一条木棒殴打与谢某同住的被害人胡某头部等部位,并持刀捅刺其胸部、手臂等多处数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谢某、胡某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国勤,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吕某2、吕某3、麻某1诉称,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陈国勤的刑事责任;判令陈国勤赔偿吕某1、吕某2、吕某3、麻某1死亡赔偿金807860元、丧葬费222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54元、交通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84817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死亡赔偿金807860元、丧葬费22260元、交通费30000元,共计人民币8601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3、罗某1、罗某2、郑某1、王某1诉称,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陈国勤的刑事责任;判令陈国勤赔偿罗某3、罗某1、罗某2、郑某1、王某1死亡赔偿金807860元、丧葬费222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9478元、交通费5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895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国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酒后失去控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诉求,被告人陈国勤表示愿意赔偿,但辩称没有赔偿能力。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缺少关键的证据弹簧刀;陈国勤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国勤因购买“六合彩”一事被被害人麻某2、吕某4言语数落,为此怀恨在心,意欲杀害麻某2、吕某4二人。后陈国勤在浙江省瑞安市新工业区东一路旺发超市内,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先后捅刺被害人麻某2、吕某4的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致二人死亡。随后陈国勤又以被害人谢某欠其债务为由,携带弹簧刀来到位于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的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三楼寻找被害人谢某并意欲将其杀害,因跑错楼层来到该宿舍四楼并敲打被害人郑某2居住的404室房门。当郑某2应声开门后,陈国勤便持刀捅刺郑某2的颈、腹部等部位并致其死亡。后陈国勤又至三楼301室宿舍内找到谢某,并持刀捅刺谢某腹部一刀。期间,谢某同寝室的胡某前来质问,陈国勤从该宿舍床铺上掰下一条木棒殴打胡某头部等部位,并用刀捅刺胡某胸部、手臂等多处数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麻某2符合颈部遭锐器作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吕某4符合颈、胸、腹部遭锐器作用致左颈外静脉、左肺、心脏及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郑某2符合颈、腹部遭锐器作用致右颈总动脉、右髂总动脉、右髂总静脉破裂大出血合并胸部遭锐器作用致膈肌破裂而死亡;被害人谢某、胡某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列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国勤的供述,供认2015年6月13日晚8点30分许,自己从澳帝鞋厂下班后到东新工业区旺发超市向老板娘买了100元“六合彩“。当晚10时许,自己在超市里买了一个鸡腿和一瓶海王酒,坐在柜台前面喝酒,老板娘数落自己说“你这个傻逼,我让你买鸡你不买”。她女儿也说今天会是鸡。当时自己很生气,想这几年工资全部在这里买“六合彩”输了,现在还这样说自己,心里就想把她们杀掉。后老板娘准备关门,说“死胖子,我把你的雨伞拿进来了。”自己就从裤子口袋里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老板娘走过去,在她的肚子上捅了一刀。这时老板娘叫她的女儿,她的女儿从楼上下来,叫“你想干嘛”,自己用弹簧刀朝她脖子上、肚子上各捅一刀。然后,她们两个人都在叫救命,并倒在地上,都是血。自己想把老板娘拖到冰柜后面,但拖不动,后自己过去把电闸拉下来,想反正已经杀人了,麦高鞋厂的工人谢某欠自己钱没还,就把他也杀了。自己拿着刀去旺发自选商场附近的麦高鞋厂,从电动门上翻进去,当时麦高厂的保安李某出来看了一下,自己就说去找谢某。自己知道谢某住在三楼,但一下子跑到四楼,看到一个房间灯亮着,就敲门,但没开,就去敲第二个房门,门开了,出来一个女的,问自己干嘛,自己因喝了酒,控制不住,就拿刀捅了她脖子上一刀,一刀肚子上,她叫救命,并倒在地上。自己去了三楼谢某的房间外面,直接从门上的洞伸手进去,把门打开。当时房间里有两个人,一个是谢某,一个是“二娃子”,自己走到谢某床前,把他的被子掀开,用刀直接捅在他的肚子上,谢某叫救命,这时“二娃子”从床上坐起来,问自己干吗?自己想拿刀捅“二娃子”,但是刀拔不下来,就从床上掰下一条木棍,过去打“二娃子”,但没打到,自己去谢某肚子上把刀拔下来,用刀捅了“二娃子”两刀,一刀肚子上,一刀脖子上。后自己从麦高鞋厂侧面的铁栏杆上翻出去跑了。自己作案时身上穿一件褐色横条的短袖,下身穿一件黑色的长裤,脚上穿黑色布鞋;自己从厂里出来还带了一把蓝色有花纹的长柄雨伞,后来放在超市里了;自己作案时使用的弹簧刀是大前年在莘塍街上买来,放在身边防身用,后在逃跑过程中掉了。经陈国勤对二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第一组照片7号胡某就是“二娃子”,第二组照片5号就是谢某;经陈国勤对三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第一组照片上的6号麻某2就是旺发超市的老板娘,第二组照片上的3号吕某4就是其女儿,第三组照片上的5号郑某2就是被他捅了的那个女员工。(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3日晚23时许,自己和胡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麦高鞋业宿舍301室,看到外面有人从门上的洞伸手进来把门打开,自己看到“胖子”进来,闻到他身上很浓的酒味,他左手掀开盖在自己身上的被子,右手拿出一把刀捅在自己的腹部,自己两只手抓住刀,边喊胡某救自己,“胖子”拔不出刀就去打胡某,用拳头打胡某的头部,又回来使劲拔自己肚子上的刀,自己肠子也掉出来。接着“胖子”拿刀去捅胡某,捅到胡某的腹部、脖子、手臂好几刀,自己大声喊救命,“胖子”就跑了。后保安李某打电话报警,之后自己二人被送医院。并证实去年年底,自己跟“胖子”打麻将输给他1000元,前几个月厂里都没发工资,5月份预支500元,还给他300元。经谢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5号照片上的陈国勤就是“胖子”。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自己和谢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宿舍301室,突然听到谢某喊救命,自己发现陈国勤在打谢某,就对陈国勤说:“胖子,干什么”,陈国勤跑过来手里拿着一个木棍一样的东西,打了自己头部好几下,并拿刀捅向自己,自己下床往外跑,陈国勤追过来,在门口把自己抓住,先用刀在自己脖子上划了一刀,然后在自己身上乱捅,自己拼命挣扎,谢某在床上喊救命,过了一会自己就晕了。并证实谢某欠陈国勤钱,陈国勤找他要过两三次,都没要到。经胡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陈国勤。(三)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3日23时余,自己在麦高鞋厂303宿舍的床上玩手机,听到有人开门进来的声音,看到谢某和一个男员工站在宿舍门口,他们两人身上都是血。另一个男员工没走几步就倒在自己床前的地上。谢某让自己打120,接着就往厂保安室跑。自己对保安李某说谢某和另一个男员工被打了,谢某的肠都露出来,李某马上打110报警。然后,自己和李某两人叫经理过来,后120车子过来,将另一个男员工和谢某救走。自己听说离厂不远的旺发自选超市的老板娘和她女儿也被杀死,同时还听说住在四楼的一个女员工也被杀。并证实谢某和另外一个男员工都是住在宿舍301室。经赵某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第一组照片上的5号男子就是谢某,第二组照片上7号男子胡某就是另外一男员工。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3日晚上23时25分许,自己在瑞安市麦高鞋业有限公司门卫室值班,赵某从员工宿舍跑到门卫室说上面有人打架,住在301室的谢某和胡某两个人都受伤了,胡某好像快死了,谢某的肠子都掉出来。自己用手机打了110报警,并叫人事部经理王某2,然后自己等人到公司门口等救护车和警察,看到路口旺发自选超市的老板娘的女儿吕某4躺在超市门前的路上在哭,自己没走几米远,看到吕某4不动了,声音也没了。之后,警察和120到了,把谢某、胡某及吕某4抬上救护车,送医院抢救。自己对警察说旺发自选超市还有一个老板娘,后来警察到旺发自选超市里发现老板娘也被杀死了。自己带警察到公司内部进行搜查,看见301室和303室地上有好多血。搜到四楼404室时,看见一名女员工郑某2躺在门口的地上,地上都是血,已经死亡。并证实案发前陈国勤从公司大门的电动门上翻进去,称自己上去找谢某,因为陈国勤以前是公司的员工,就没有拦他。平时陈国勤都是在旺发自选超市玩,经常跟老板娘及吕某4下棋,也在那边买六合彩。案发当晚22时许,自己去旺发自选超市买香烟,看见陈国勤也在。经李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胡某及辨认伤者谢某、死者麻某2、吕某4、郑某2,经辨认确认被告人陈国勤。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瑞安市麦高鞋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15年6月13日23时30分许,保安队长李某说303房间打架了,自己跑到员工宿舍303房间,看到胡某趴在地上,身上都是血,奄奄一息,另外一个员工谢某躺在床上,双手捂住肚子,肠子都露出来,谢某说是陈国勤把他们弄伤的。李某告诉自己说出事前十几分钟,陈国勤从公司的电动门翻进来,并说上去找谢某,李某还说外面超市店主的女儿也躺在地上,后警察在员工宿舍四楼又发现郑某2也死了。并证实陈国勤曾在麦高鞋业公司上班。经王某2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陈国勤及辨认胡某、谢某、郑某2。4、证人全某、吴某的证言,共同证实她们住在瑞安麦高鞋厂403宿舍。2015年6月13日11点多,有人敲二人住的403宿舍的门,感觉是个男的声音,被全某骂了后,对方就没敲门了。第二天凌晨1点多听说隔壁404房间的女的被杀了。5、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瑞安市新工业区澳帝鞋厂的管理。2015年6月13日那天,陈国勤在上班,直到下午4点多下班。自己从澳帝鞋厂门口的监控看到2015年6月13日18时53分(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4分钟),陈国勤从厂大门口出去,带了一把雨伞。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3日晚9时30分,自己去旺发自选超市兑奖,看见“胖子”一个人在那里打台球。离开时,超市里只有“胖子”、老板娘及她女儿。平时“胖子”都在旺发自选超市里玩,有时候还和老板娘的女儿下象棋,也有在店里买过“六合彩”。去年过年的时候,麦高鞋厂的谢某向“胖子”借了1000元,后来还了300元。经钟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10号照片上的陈国勤就是“胖子”及辨认自选超市的老板娘麻某2及其女儿吕某4。7、证人周某、夏某、肖某的证言,共同证实2015年6月15日14时许,肖某等二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通告,在董田堤坝上发现被告人陈国勤后,告知在堤坝上训练的人武部民兵周某等二人,后众人将陈国勤抓获。其中,周某的证言还证实陈国勤被抓获时,问自己等人什么时候被枪毙、死了几个人等;夏某证实陈国勤手臂上有一条划痕。8、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被害人麻某2的丈夫。麻某2与女儿吕某4在瑞安市新工业区经营旺发超市。2015年6月13日晚上12时许,自己朋友打电话给自己说老婆和女儿被人杀了。公安人员从旺发超市内提取一监控录像,该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22分钟。经吕某1对被害人的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麻某2、吕某4。9、证人罗某3的证言,证实自己是被害人郑某2的丈夫。郑某2案发前在莘塍麦高鞋厂务工。2015年6月14日早上,自己姐夫打电话给自己说郑某2被杀死。经辨认,确认瑞安市殡仪馆的尸体就是其妻郑某2。(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第一现场位于瑞安市新工业区旺发超市。现场附近见多处血迹,现场有一张木桌和玻璃柜台,木桌和玻璃柜台的东侧地面上北往南第二个纸箱内有一口空的椰岛海王酒瓶子,木桌的北侧玻璃墙面上有一只断开的电闸和空气开关盒,电闸的手柄上见接触性血迹。超市内一冰柜的北侧通道中俯卧着一具女性尸体,超市内零食柜台附近有一只奔腾电饭煲纸箱,该纸箱东侧有一把头朝南柄朝北合上的益佳牌紫色长柄花伞。第二现场位于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东新工业区浙江麦高鞋限公司员工宿舍楼。中心现场三楼301室至303室口通道地面上有滴落状血。301室内有血迹。靠西墙南侧铺放着三张双层木床,北侧被褥东边下面有一条木棒,木棒一端平整,另一端不平整,床底下北面东侧靠近床边沿地上有一段木棒,木棒上有血迹,木棒二端不平整(床底下木棒一端可与床上木棒完好拼接)。302室门口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303室门外有一处接触性血迹,室内有滴落状血迹。中心现场四楼403室门口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404东墙北侧储物柜前侧卧着一具女尸。宿舍楼西侧楼梯的三楼通往四楼的楼梯转弯处不锈钢扶手有—处接触性血迹。在麦高鞋业有限公司南面围墙西往东第二护栏的下侧横栏上的西往东第三第四栏子之间横栏上有擦划痕迹。第三现场位于浙江麦高鞋限公司南侧菜园中及菜园有血迹等概况。2、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6月15日下午,公安人员对陈国勤进行检查,发现在其随身携带一黑色钱包里有其本人临时身份证一张及收据各一张,其双手臂上有划痕,右手食指一处伤口,对作案时所穿褐色横条短袖衣服和黑色休闲裤予以扣押。同时采集陈国勤血液样本。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陈国勤短袖上衣胸部图案右上方发现可疑斑迹,实物剪取。(五)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别证实死者麻某2符合颈部遭锐器作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死者吕某4符合颈、胸、腹部遭锐器作用致左颈外静脉、左肺、心脏及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死者郑某2符合颈、腹部遭锐器作用致右颈总动脉、右髂总动脉、右髂总静脉破裂大出血合并胸部遭锐器作用致膈肌破裂而死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实被鉴定人谢某主要损伤为腹壁穿透性损伤致腹腔大量积血、横结肠破裂、空肠破裂、小肠系膜破裂、降结肠系膜破裂,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被鉴定人胡某主要损伤为体表多处创,左侧血气胸及纵膈积气(左肺萎陷70%以上),左桡神经断裂、左肱三头肌部分断裂、左桡尺腕伸肌断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①所送检旺发超市零食柜台北侧地面上血迹、收银柜西侧血迹、地面雨伞按钮处转移斑迹及超市内麻某2尸体下方血泊处血迹系死者麻某2所留;②所送检麦高鞋厂宿舍301房间门锁上血迹、宿舍302房间门口地面上血迹及宿舍303房间内地面上血迹系胡某所留;③所送检麦高鞋厂宿舍301房间门上观察窗外边缘血迹、宿舍403房间门口地上血迹、旺发超市收银台东侧纸箱中海王酒酒瓶瓶口擦拭物、陈国勤短袖上衣胸部图案右上方可疑斑迹、麦高鞋厂宿舍3楼至4楼楼梯转盘扶手上可疑斑迹、麦高鞋厂南面菜园竹竿上血迹、麦高鞋厂南面菜园南围墙上血迹、麦高鞋厂宿舍301房间内西墙南侧床床底下木棒上转移斑迹系陈国勤所留;④所送检麦高鞋厂宿舍303房间门外表面上血迹系谢某所留;⑤所送检麦高鞋厂宿舍404房间内郑某2尸体下方血泊处血迹系死者郑某2所留;⑥所送检旺发超市西面门前7米处地面上血水转移斑迹、门边地面上血迹系死者吕某4所留;⑦所送检的死者吕某4左拇指指甲垢系吕某4所留。(六)物证、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陈国勤处扣押收据一张、休闲裤一条、褐色横条状短袖衣服一件,扣押木棒一根,雨伞一把(长柄紫色花雨伞)。2、疑似购买“六合彩”的收据一张,内容为“6月13日,05-15元,17-15元”等。3、当庭出示现场查获的木棒一根、雨伞一把及休闲裤、短袖衣服,经被告人陈国勤辨认后无异议。4、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人员调取旺发自选超市内监控录像及瑞安市澳帝鞋业门口监控录像。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国勤的归案经过情况。6、户籍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陈国勤及被害人麻某2、吕某4、郑某2的身份情况。(七)视听资料1、瑞安市新工业区旺发自选超市监控视频,证实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23时17分至23时34分(之后视频显示无信号),视频对准超市收银台,显示一中年女子在收银台用账本算账,一年轻女子在收银台后,偶尔出现在画面中。该中年女子于23时30分许,收好现金离开画面,23时33分至23时34分,画面显示收银台前地面上有一人在地上拖动另一人,后该人走到收银台后面,随即监控视频没有信号。瑞安澳帝鞋业门口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6月13日18时53分,陈国勤携带一雨伞走出厂门。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国勤及辩护人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公诉人列举的上列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够互相印证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1、吕某1、吕某2、吕某3分别系被害人麻某2的父亲、丈夫、儿子和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系被害人吕某4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1、王某1、罗某3、罗某2、罗某1分别系被害人郑某2的父母、丈夫和儿子。被害人麻某2、吕某4、郑某2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人员。被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丧葬费等。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委托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勤因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陈国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能坦白认罪,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陈国勤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国勤的犯罪行为造成麻某2、吕某4、郑某2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国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1、吕某1、吕某2、吕某3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陈国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陈国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3、罗某2、罗某1、郑某1、王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建国
审 判 员 孙彭聃
人民陪审员 沈纪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龙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