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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3号

贺国燕与马伟民、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国燕,马伟民,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3号原告贺国燕。被告马伟民。被告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燕与被告马伟民、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伟民、苏萍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5349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马伟民、苏萍名下的银行存款4534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