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财保1-1号申请人颜洪,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859,户籍地址:信宜市,住。联系电话:1354236****。申请人姜成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810,户籍地址:信宜市,住。被申请人聂永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615,户籍地址:信宜市,住。联系电话:1392978****。2015年12月24日8时50分,谭洪锋持准驾E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运载水泥重25185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1900kg)由信宜市东镇六运收费站经金璟花园小区往信宜市区清华园方向行驶,行至信宜市银湖东路教育城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颜翠丽驾驶搭乘其母亲梁庆凤的粤K×××××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颜翠丽和梁庆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桂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聂永杰,该车辆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北流城西营销服务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1050803602015001947)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ANANED1Y1415B0002040);该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已被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2015年12月29日,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信公交认字(2015)第074号(A)”《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聂永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颜翠丽和梁庆凤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6年1月5日,申请人颜洪(死者梁庆凤长子)、姜成林(死者颜翠丽长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桂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价值约100000元)进行扣押。为此,案外人梁锋自愿提供其名下粤K×××××号牌华泰圣达菲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RH14B1B090000926,发动机号码:9789662)作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颜洪、姜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聂永杰名下的桂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该车继续由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二、对梁锋其名下粤K×××××号牌华泰圣达菲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梁锋管理使用,但因梁锋过错造成该车辆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而且梁锋不得转移该车辆,也不得对该车辆设定权利负担。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上述的财产保全。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如需要续行扣押上述财产的,应当在上述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小锋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