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霖,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义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谢全伟,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被告牛春敏,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被告谢全春,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被告张纯,女,汉族,1982年2月8日。被告郑州西优德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西优德电梯有限公司、被告谢全伟、牛春敏、谢全春、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990元,退还给原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王万萍
审判员 王 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