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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6911号

陈正宽与蓝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正宽,蓝徕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6911号

原告:陈正宽,男,1971年7月14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蓝徕强,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宽诉被告蓝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陈正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高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