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6911号
原告:陈正宽,男,1971年7月14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蓝徕强,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宽诉被告蓝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陈正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高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