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1号申请人胡艳波,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忠波,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胡艳波与被申请人王忠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忠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